經國務院同意,自公告之日起,不再執行《國務院批轉關稅稅則委員會、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第二步
清理關稅和
進口環節稅
減免規定意見的通知》(國發〔1994〕64號)中關于20種商品“無論任何貿易方式、任何地區、企業、單位和個人進口,一律停止減免稅”的規定。
20種商品包括電視機、攝像機、錄像機、放像機、音響設備、空調器、電冰箱和電冰柜、洗衣機、照相機、復印機、程控電話交換機、微型計算機及外設、電話機、無線尋呼系統、傳真機、電子計算器、打字機及文字處理機、家具、燈具、餐料(指調味品、肉禽蛋菜、水產品、水果、飲料、酒、乳制品)。
自公告之日起,現行相關政策規定與本公告內容不符的,以本公告為準。
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
2020年8月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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